霍州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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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狼油储备管理,保证应急成品根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油的应急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霍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是指粮权属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包括包装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
2、办法。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购买、保管、轮换等相关费用,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工作。第四条霍州市储备粮中心承担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对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按要求建立台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报送库存数量、质量、管理情况和有关报表。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按照上级下达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或者动态调整要求,提出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
3、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霍州市储备粮中心应当根据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霍州市储备粮中心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从信誉、仓容条件、加工能力、交通运输等方面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委托储备单位,并与委托储备单位签订霍州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委托储存协议,明确委托储存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双方权利义务。第三章储存第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委托储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二)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购销、仓储物流
4、为主;(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存功能,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五)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及仓储技术人员;(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七)其他相关条件等。第九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条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库一经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库内应急成品粮油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
5、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库的,应报经市发展改革局。第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器具进行处理,保证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安全。第十二条霍州市储备粮中心和委托储备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等各项制度规范;(二)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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