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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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高度在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第三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内容审核、信用管理、
2、监督指导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工匠的培训考试、技能考核、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匠摸底统计、培训报名、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参建培训的建筑工匠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在全市区域内使用。第五条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
3、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的内容: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第七条农村建筑工匠试行继续教育和年审结合制。农村建筑工匠全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三章建筑工匠管理第八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原则,负责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乡(镇)、街道办按照属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第九条农村建筑工匠有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不良从业: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2 .将自己的资质证书转借他人承揽工程
4、的;3 .承揽未取得相关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4 .擅自改变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5 .被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两次(含)以上的;6 .承揽建设工程,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7 .其他可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第十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不得同时承揽两处以上的农村建设。第十一条农村建筑工匠必须按图施工。对所承接的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第十二条鼓励农村建筑工匠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足额工程险或提供相应的覆约担保。第十三条农村
5、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所承接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配件。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应帮助业主挑选、使用合格建材,对业主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拒绝。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市住建局、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农村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霍州市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安全鉴
6、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与服务,提高农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住建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等标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的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
7、、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第五条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临汾市和我市制定的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二章开工登记第六条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或街道办登记。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或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房人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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