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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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础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建用地),是指在农村(含城中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只包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的土地所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程序、方式及入市后的管理工作,待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后,再行制定。第四条农建用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农民利
2、益不受损的底线和原则。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霍州市范围内农建用地的确权、登记、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二章申请用地主体第六条农建用地的合法用地主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在清产核资、股份量化的基础上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等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农建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第三章用地范围第七条符合相关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直接纳入农建用地范畴。第八条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工矿用地、空闲地等存量农村集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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