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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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为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和监管职能的有效分离,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室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晋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21)2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
2、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施保、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三、主要内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由市民政局下放至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受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审核确认;确认结果汇总上报至市民政局备案,市民
3、政局对审核确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后,审核确认流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可适当延长时限),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救助申请书(附件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书(附件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4),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以家庭或个人(符合单独申请的情形)为单位向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受理。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三)
4、家庭经济状况调交与信息核对。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调查队,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所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5)。申请家庭与村(社区)两委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要填写村(社区)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表(附件6)并报市民政局。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霍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霍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霍政民发(2021)25号)文件,核算其家庭收入。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5、信息上报市民政局,提请市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报上级核对部门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四)审核。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核不予通过的要及时下达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附件7)。(五)审核公示。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在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示单(附件8)及特困供养人员公示单(附件9),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6、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填写再次调查表(附件10)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复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确认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确认,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表(附件11)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表(附件12),并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对予以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最低生活保障
7、对象确认公示单(附件13)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公示单(附件14),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七)上报备案与档案管理。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予以确认的救助家庭材料、乡镇(街道)确认文件、乡镇(街道)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及乡镇(街道)年月在保对象汇总表(附件15)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保管好相关材料。(八)资金发放。市民政局于每月月底之前准备用款计划申请、发放册等材料,积极对接市财政局及代发金融机构,于次月10日前以社会化方式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账户。(九)定期核查。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
8、中心要开展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核查结果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记录表(附件16)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停发社会救助金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下月执行),并将结果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四、主要职责(一)村(居)委会职责村(居)委会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1 .协助开展调查。村(居)委会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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