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模式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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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模式管理办法(试行)笫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壮大农村经济,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6号),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地标准等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其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也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笫三条除一般的工业、仓储、商业项目,其他项目不允许采取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举办
2、企业。第四条入股、联营的土地使用年期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的规定。第五条入股、联营程序(一)确权将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霍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发(2022)32号)办理确权登记。(二)土地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规划未审批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出具纳入规划承诺函。符合入股、联营条件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方案报批。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出具的规划条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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