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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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以下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彳氐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依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电子化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在交易电子化系统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系统,各区县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设。第四条电子化采购活动采取分级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全市政府采购数字化发展规划,根据财政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全市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系统数据规范和业务标准,监督管理市本级电子采购活动,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电子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对本级电子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电子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使用数字证书或者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管理系统”)账号密码登录交易电子化系统进行操作,并对其操作
3、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交易电子化系统第六条交易电子化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公平、公正、公开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能够实现全流程电子交易信息与交易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且按要求满足与第三方系统之间数据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要求。第七条交易电子化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支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
4、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全流程线上业务办理,包括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投标、开标,评审专家评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并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第八条交易电子化系统应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加密算法、安全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关键数据加密、身份安全校验和网络安全防护,防范非授权数据操作,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交易电子化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需符合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要求,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交易电
5、子化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交易电子化系统的监控、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证交易电子化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对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电子化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交易电子化系统的建设单位、运维服务单彳立应当加强对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对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负责。第十一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全流程交易电子化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户账号、权限授予、流程设置和岗位配置等管理机制,保证业务办理在授权范围内操作。第三章交易规程第十二条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开通
6、交易电子化系统账号。其中采购人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分网开通账号;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可在渝快办或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分网任一平台开通。已开通账号的,还需在“渝快办”开通电子签名或签章信息,并按权限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交易电子化系统的选择及系统使用费的支付主体,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双方应按委托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交易电子化系统使用费不得由供应商承担。第十四条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
7、交易电子化系统填制采购需求,设定评审规则或办法,确定供应商资格条4牛,完成采购文件编制。第十五条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通过交易电子化系统发布并同步至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分网。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应载明供应商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登录地址、登录方式和具体操作等方式方法,同时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承担的风险等内容进行明示。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发送更正信息,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电子化系统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完成
8、资格预审相关工作,将资格预审结果录入到交易电子化系统。交易电子化系统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作为邀请供应商参与本采购项目,并完成后续流程。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前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获取期限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分网在线获取、签收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获取成功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加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另行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文件或材料。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电子化系统操作规范要求,编制、确认、签章、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加密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分网上传已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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