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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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原则一、i般诊疗物品的消毒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常规使用的诊疗用品(如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袖带、开口器、舌钳子、吸引器等)。包括接触皮肤及浅表体腔、黏膜的器材。2 .清洁与消毒方法(1)接触皮肤的一般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保持清洁,若有污染应随时以清洁剂与水清洁。血压计袖带若被血液、体液污染应使用含有效氯500mg/1.的消毒剂浸泡30min后再清洗干净,晾干备用。听诊器可在清洁的基础上用乙醇擦拭消毒。体温表每次用后应在清洁的基础上选用75%乙醇浸泡30min后,清水冲净,擦干,清洁干燥保存备用。(2)接触未破损黏膜的器具如开口器、舌钳子等,用后可应先清洗
2、去污,擦干,耐高温的器具如开口器、舌钳子等可选择压力蒸汽灭菌后清洁干燥保存备用或环氯乙烷灭菌后干燥保存备用。(3)通过管道间接与浅表体腔黏膜接触的器具如吸引器等器具可在清洁的基础上用含有500mg1.的消毒剂浸泡30min后灭菌水冲净,晾干,清洁干燥封闭保存备用。二、注意事项:1 .任何物品在消毒灭菌前均应充分冲洗干净。2 .清洗可采用流动水清洗,清洁剂去污,管道可采用酶制剂浸泡,再流动水冲洗干净,再在相应的消毒剂中浸泡消毒或灭菌。3 .使用的消毒剂应严格检测其浓度,有效期内使用,确保消毒灭菌效果。4 .消毒灭菌后的医疗用品必须保持干燥,封闭保存,避免保存过程中在污染,一旦发现有污染应再次根据
3、需要进行消毒或灭菌。5 .消毒灭菌后的物品有效期一过,即应重新消毒灭菌。三、手术器械及用品的灭菌1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内,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回收处理;被阮毒体、气性环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表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消毒供应中心单独收回处理。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进行清点,采用封闭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2 .压力蒸汽灭菌:用于耐高温、耐高湿的医疗器械和物品的消毒。3 .大量高分子材料如麻醉器材、各种导管、各种内镜等,不能采用热力灭菌,只能用冷灭菌方法(过氧化氢等离子);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用于不耐热手术包、手术缝线的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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