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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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相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和储备调节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贵州省肉类消耗以猪肉为主,本办法所指储备肉均为猪肉,又称省级储备猪肉,是贵州省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猪肉价格异常波动,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和活体猪。笫三条省级储备猪肉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第四条在贵州省范围内从事储备猪肉管理、
2、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级储备猪肉的组织、实施、投放和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年度省级猪肉常规储备(含一定规模的临时储备)规模和结构、猪肉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调控状态下的临时储备或储备投放规模等事宜进行会商,配合省商务厅对启动储备投放和临时储备收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做好承储企业避选工作,负责承储企业储备猪肉入储、轮换和投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省级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费用预算编制、拨付、清算等工作,并商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补
3、贴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商务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生猪屠宰企业用于储备活体猪屠宰环节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配合省商务厅对储备活体猪的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储备猪肉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猪肉入储、在库管理、轮换及出库等工作,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承储安全负责。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笫七条活体猪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一)育肥场所设在贵州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二)符合当地环保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自繁自养的育肥猪存栏数不低于2000头。(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o(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无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笫八条冻猪肉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仓储设施在贵州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猪肉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冻库储存能力不低于20
5、00吨,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二)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与。(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五)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第九条需要临时增加储备猪肉收储量的,原则上由已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已确定的承储企业不能承担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另行确定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第四章入储管理笫十条根据当年猪肉常规储备规
6、模和结构,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第七、第八条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并按照贵州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第十一条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储资质的企业名单,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期限为一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猪肉入储计划1个月内完成储备猪肉入储工作。第十二条活体猪储备任务安排原则:(一)承储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取,数量控制在15家以内。(二)储备任务应与承储单位育肥猪存栏数相适应。(三)猪肉屠宰加工的检疫、检验、操作和包装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7、:(一)原则上安排在中心城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二)储备冻猪肉品种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冻六分体,猪分割I号、11号、In号、IV号肉、排骨、蹄膀、五花类产品、前肘、后肘,储备猪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按下达的储备猪肉入储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猪肉入储,建立储备猪肉台账,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商务厅。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拖延执行入储计划。第十五条确定的承储企业因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各猪肉入储计划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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