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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对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评价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一标一评”和监督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开展。“一标一评”,是指每个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标段(以下简称交易项目)在完成评标评审
2、活动后,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评价主体(以下简称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作出履职行为评价建议。监督部门考核,是指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根据“一标一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核实认定和追加评价。考核结果以履职行为评分形式体现。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牵头搭建评价考核平台、健全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制度等,会同省相关监督部门对行为评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价考核平台进
3、行日常管理。监督部门根据交易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异议(申辩)开展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交易场所负责组织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评价工作,公布履职行为评价情况,收集和保管评价过程中产生的纸质、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保管期不少于15年。第二章履职行为评价规定第五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要求的行为。良好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履职尽责并对招标投标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第六条交易场所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4、通过评价考核平台组织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提出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其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立即进行评价.评价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默认为评标专家无不良行为或者良好行为情形。第七条交易场所应当在评价主体完成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建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省专家库同步将评价建议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公示期间,评价建议分值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规定情形的,暂停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资格。评价生效后,根据评价结果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评价结果生效前的暂停
5、时间计入正式暂停时间。第八条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并向交易场所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交易场所在收到异议(申辩)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监督部门,并配合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交易场所应当会同监督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同一异议(申辩)事项,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监督部门处理异议(申辩)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理
6、。第十一条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接到评标专家提出的良好行为评价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应当及时移交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对评价建议成立的,按照“谁提出、谁举证、谁加分”的原则,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后,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追加评价和计分。监督部门未对良好行为建议进行认定的,不予计分。第十二条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交易项目,由主副场交易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评价主体开展履职行为评价。主场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副场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若异议(申辩)涉及副场评标专家的,由交易项目监督部门会同交易场所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
7、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启动复核程序的交易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行为评价。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追加评价:(一)未被评价的不良行为情形,并依法查实的;(二)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实的;(三)相关国家机关在对交易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抽查、督导等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本办法规定的未被评价的良好行为情形。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追加评价的,监督部门每月5日前将追加评价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追加评价结果和本办法规定,会同监督部门对相关评标专家进行管理。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
8、分由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和不良行为分值共同构成,即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基础分值为100分,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后自动获取。良好行为分值和不良行为分值由评价考核平台根据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标准和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评标专家只存在良好行为或者不良行为的,按照不同行为情形逐项累加良好行为分值或者不良行为分值;(二)评标专家同时存在不良行为情形和良好行为情形的,按照不良行为的不同情形逐项累加不良行为分值,良好行为情形不计分。评价考核平台每日根据履职行为评价结果自动计算生成履职行为考核得分。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实行
9、累积记分制度,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之日起计算。每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后,考核得分自动恢复为100分。省专家库根据每日考核得分情况,按以下规定管理评标专家:(一)考核得分连续24个月高于100分(含)的,可正常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鼓励评标委员会推荐其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二)考核得分高于80分(含)、低于100分(不含)的,可正常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三)考核得分高于70分(不含)、低于80分(不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3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四)考核得分高于60分(不含)、低于70分(含),自得分生成
10、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6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五)考核得分高于50分(不含)、低于6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9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六)考核得分低于5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越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清退出省专家库。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按季度通过省专家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满分为10分。评标专家可在当季任意时间参加培训,未完成规定培训内容的不得分。第十八条评标专家被暂停评标资格期间,良好行为不加分,继续教育培训加分值在恢复评标资格当季度计入且加分总值不超过20分。评标专家恢复评标资格后,在后续12个
11、月内任意1个月评价得分低于6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清退出省专家库。第十九条省专家库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暂停评标专家评标资格3个月:(一)未能在省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工作区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一)工作单位等信息变更后,未在30日内在省专家库据实修改工作区域、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相关信息的;(三)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挂职、借调人员,以及所属单位人员等)作为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四)除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外,招标人(采购人)的其他人员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作为交易项目评标专
12、家的。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暂停评标专家评标资格6个月:(一)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及其他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情况的;(二)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投诉事项处理的;(三)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评审结果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已被评价的不良行为情形除外);(四)评标结果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五)在接受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退出省
13、专家库,且终身不再聘用:(一)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经查实存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四)存在使用不实信息、隐瞒身份、伪造履历及资格等不诚信行为的;(五)为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标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标专家串通的;(六)以省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活动的;(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后两年内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清退出省专家库。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根据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得分情况,按季度调整得分较低的评标
14、专家抽取概率和抽查频次。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终身不再聘用情形外,被清退出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两年内不再聘用。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涉及清退出省专家库或者终身不再聘用情形的,省专家库应将处理决定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党组织或者工作单位。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和监督部门考核生效后,通过评价考核平台形成监督管理档案,作为监督部门管理评标专家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采购人)代表是省专家库专家的,由交易场所、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和监督。第二十八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招标人(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在我省参加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15、,其评价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在非交易场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序号一般不良行为情形价体评主评价环节分值12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未经允许早退或者无故退出评标活动的。交易场所评标现项2013酒后参与评标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2014不配合或者拒绝叁加招怵人(采购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日常管理2015不配合或者拒绝加招标人(采的人)依法姐织的异议答复、评审意见复核的.招标人果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日常管理2016不能操作或者不能熟炼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17不按照招你文件规定的评标嫁准和方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1518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19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或者给论等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2020限意行使后由载量权,存在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情况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2021评分均高、畸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