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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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鄂也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相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
2、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S(陕建发(2014)415号),参照西安市租赁里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房发(2014)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枳、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第三条原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
3、房源统笫使用、并轨运行。第四条本区区域内的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并轨运行”的原则实施。第六条区政府统筹全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对涉及全区租赁型保隙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租赁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贲制定全区租赁里保障房政策及相关配套设施,负货督促、指导全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工作:负於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货组织全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业务培训;负贲组织和监督租储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区发改、财政、国
4、上、民政、物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审计、纪委监委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货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应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由区建设和住厉保障局会同区发改、财政、国上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厉建设规划、城钝化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需求状况、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结合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租赁型保障房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审批”租赁型保障房的规
5、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确需在未建成区域规划布局租赁型保障房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早期论证阶段,与区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租赁里保障房竣工交付时,市政基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到位。第九条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机构也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0配建廉租住房统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相关政策仍按户县廉租房配
6、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县政办发1201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租赁型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成套租赁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第十一条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厉项目,机动车位按照百平方米0.8个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比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食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7、,科学合理配巴和建设公建配食设施。第十二条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绿色、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应设置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建筑物显著位巴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租赁型保障房的病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区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收购和收储社会房源的:(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
8、改造项目配建的:(三)各类企业和机构新建、收购和改建的:(四)经区政府批准由其他住房转换的;(五)社会捐嫡及其他集道密集的。笫十四条租赁型保幽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产权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租赁型保障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法照体抵押、整体转让,转让后租赁型保障房性质不变。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皇保障房及其商业、公用等基础设施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包括土地、房产等)归区政府所有,登记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抵押、担保、出借和出售。非区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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