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税费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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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税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强化税费协同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宝鸡市税费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在眉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为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费所开展的源头控管、数据共享、执法协作、信用评价、司法保障、联合惩戒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税费保障工作坚持党政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
2、制保障、信息共享、技术支撑的原则。第二章保障机制第四条领导机构。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招商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眉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费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协调成员单位在税费保障工作中的关系,督促、检查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税费保障
3、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组织开展税费保障工作。第五条县税务局负责税费保障的具体工作。县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就税费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商解决。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国务院“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对县税务局开展税费征缴管理、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所、设施、资金给予必要支持,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就近一次办结高频税费事项的实际需求,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打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县财政局要全力保障县税务局正常运转所需基本
4、支出和开展“智慧税务”建设等专项工作所需项目支出。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为县税务局依法开展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支持,协调相关媒体资源发布宣传内容,共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遵从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县税务局开展税费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第八条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在税费保障工作督查中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验收销号。第九条税费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推动税收保障工作的深入、持久、
5、健康开展。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在县税费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手段,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协税护税,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第三章税费协作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税费源头控管。(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带头履行税费缴纳义务。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正确使用电子发票和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查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于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要全力支持配合。(二)财政部门要推动电子发
6、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三)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契税信息联系单,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部门协作机制规定时间出具复核意见。(四)住建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验施工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登记和申报的企业,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五)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验等手续时,按照“先税后挂,先税后检”的要求,杳验车辆所
7、有者(使用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二手车增值税或者免税凭证,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六)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增(减)资、注销营业执照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清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七)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在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招标、施工、竣工决算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投标、施工企业和有关个人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时,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八)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交换数据、办理排污许可证及环保处罚等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
8、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九)科技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激管理工作时,应当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十一)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十二)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扪缴税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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