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5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药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第三方平台备案及药品上市许可
2、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的报告与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移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报告工作,对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移送。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已划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杳处和移送。第二章备案与报告管理第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的规定,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在线提交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海南
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第三方平台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海南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南(附件2)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第五条第三方平台公示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提交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第六条第三方平台终止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主动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取消备案。取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取消表(附件(二)未取得备案前不再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承诺声明。第七条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
4、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各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企业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情形严重的,应当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通报。已办理取消备案的企业拟重新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应当重新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第八条第三方平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和取消备案信息应当同步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第九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按照
5、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附件5),按属地管理分别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监局、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二)营业执照;(三)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四)自建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费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证书。零售连锁总部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以门店为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分别提供连锁门店和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
6、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变更表(附件6)向相关报告部门变更报告信息。第三章经营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相一致。第十二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禁止通过网络销售法律法规禁售的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内的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买商品(药品)赠药品方式,或通过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不科学不正当宣传促销药品,诱导公众消费。第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7、应当建立包括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与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成立药品网售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在药品网售质量管理中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批发)、第一百二十三条(零售)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第十四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一)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二)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展示配备提供在线药学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定信息,在线药学服务人员是执业药师的,应当至少展示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线药学服务人员是其他药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 药品 网络 销售 监督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 全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