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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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西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县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第四条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2、(一浓村自建低层房展。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星。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第五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自娃低层房屋建设工作
3、,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可按照县域整体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第八条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
4、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鼓励房屋建筑企业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第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章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绐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一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
5、公室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本县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第十三条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
6、以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7、局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免费供建房人选用。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一)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三)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第十六条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施工单位完成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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