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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西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临汾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临政办发(2023)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委重点成员单位。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
2、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安办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项、即时性工作及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日常考核。县食安办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考核
3、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县食安办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一)年中督促。每年10月底前,县食安办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强化工作任务落实。(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
4、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四)乡镇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加减分项目和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照部门对口上报的方式同步报送考核印证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部门评审意见报送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六)综合评议。县食安办汇总各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部门评审
5、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七)结果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抄送相关成员单位。第八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一)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一)得分排在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1 .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2 .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
6、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3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6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7 .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 .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1 .对本行
7、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2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3 .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4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5 .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安办。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考核办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绐予表彰、奖励。县食安办及时对各乡镇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
9、或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乡镇食安办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考核内容要点附件考核内容要点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考核要点I食品安全基础工作100分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2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3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4即时性工作年度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5加分项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6减分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备注: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县食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