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4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147.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第147.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地区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监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监
2、管。第147.4条培训类别按本规则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可包括如下类别:(1)维修人员执照培训;(2)机型培训;(3)发动机型号培训。机型培训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明确具体的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限定。机型培训可以包含或不包含发动机型号培训I,但应当具体注明。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7.5条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机构;(2)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机型、发动机培训项目时,所涉及机型或发动机型号应当适用于中国登记航空器的机型或发动机型号。(3)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责任经理
3、、质量经理在相关维修业务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147.6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民航局规定形式的申请文件;(2)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3)申请批准的培训大纲;(4)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交本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和中国用户的培训意向书。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申请材料。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第147.7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审查和颁发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局方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
4、定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改变现场审查日期外,局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现场审查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维修培训机构对局方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局方。逾期不予报告的,视为放弃申请。局方在自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或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则要求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第147.8条特殊批准和认可在下列情形中,民航局可以对维修培训机构申请的培训项目进行特殊批准:(1)新机型引进前需要提前进行的维修人员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2)根据民航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
5、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对本地维修培训机构的批准;(3)根据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对本国或者本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的批准。第147.9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及具体限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局方提出延长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不得转让和涂改。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明显展示在培训机构的主办公地点。第147.10条维修培训机构的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在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限定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
6、前60天向局方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上述变更时应当提交民航局规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涉及变更的资料及对本规则的符合性声明和有关符合性的支持性资料。维修培训机构在培训设施、设备、组织机构、人员、和管理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当至少提前30天通知局方。由局方确定是否变更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性,并对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对应的修订进行批准。第三章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的要求第147.11条设施设备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能力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足够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理论培训教室,并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温度控制,以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7、;理论培训教室所在的建筑应当设置易于辨别的紧急通道,并确保此信息传达至所有教员和学员。(2)理论培训教室应当配备满足教学所需的演示设备,并保证所有学员都能清晰识别所演示的内容。(3)具备足够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基本实作技能培训场地,具有足够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并配备了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培训中使用的消耗器材可以采用非航空器材替代,但应当确保达到同样的培训效果。(4)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对应的真实航空器及其维修手册。航空器可以使用非适航状态的报废航空器,但其停放条件和状态应当可按照维修手册开展航空器及其发动机维修实践,包括采用部分模拟设备开展相关的维修实践;维修手册可以使用非现行有效的版本,但应当保
8、持其完整可用。(5)具备培训教员、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合适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并具有妥善保存培训教材、资料、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存储设施,其中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的保存应当保证非经授权不可接近。(6)具备足够的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设施。培训设施可以用于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但应当能够满足防止考试作弊的要求,并且实作评估必须使用真实的航空器材。第147.12条人员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员,并符合下列要求:(1)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各一名;(2)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理论培训教员。理论培训教员应具有理工类大专(
9、含)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对应专业知识并通过教学法培训I。(3)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足够的与培训执照类别相适应的实作教员。实作培训教员应当持有对应类别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至少具有对应类别航空器5年(含)以上的维修经脸。实作培训教员可以聘用合作维修单位的维修人员,当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并纳入维修培训机构的管理。(4)维修培训机构还应当具有足够的负责培训组织和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其中培训质量管理人员与培训教员、培训组织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笫147.13条培训大纲维修培训机构应当针对所培训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编制完整的培训大纲,并符合如下要求:(1)包括该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所有适用的培训模块,并
10、且明确每个理论培训模块所配备的书面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中的知识点和培训要素至少应当覆盖CCAR-66部的相关要求。(2)明确理论培训模块各知识点对应的培训课件、设备和学时要求。(3)明确维修实作模块各培训项目对应的培训场地、设备、文件资料和学时要求。培训大纲应当获得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第147.14条培训实施规范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确定招收学员计划,并按计划招收学员,并对每一名学员做好入学登记并向局方报备O维修培训机构可对参加理论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班,每班不能超过24个学员,并按照分班制定教学计划。理论培训应当按计划教学,并建立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或者请假超过教
11、学时间30%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执照考试。维修培训机构可对参加维修实作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组,每组不能超过8个学员,并按照分组制定维修实作教学计划。维修实作培训应当按计划教学,并建立每个维修实作项目的教员评价制度。教员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安全意识和团队协作方面的评价,超过10%的项目评价不合格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实作评估。每次培训完成后,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个班组全部学员的完整培训记录,包括登记、考勤、评价记录,并及时交由专门的档案存放设施保存。第147.15条培训质量控制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至少包括如下方面的管理控制:(1)培训大纲自我审核机制,包括对
12、应培训教材、课件、资料的批准,并对培训设施、场地、设备完好性开展至少以年度为单位的定期审核。(2)培训教员资格评估和授权机制,以确保培训教员符合培训资质和能力,包括必要的上岗前考核和定期复训要求。培训教员资格授权应当具体到理论培训模块和实作项目。(3)偏离培训计划的批准机制,以确保符合经批准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包括培训设施、设备因故不能正常使用需适当调整学时的机制。(4)培训实施和培训记录审核机制,以确保落实培训实施规范的要求,并对违反培训实施规范的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和处理措施。维修培训机构在完成每次培训后,培训质量控制部门应当逐一审核学员是否符合参加理论考试或实作评估的要求,并对审核通过的学员
13、颁发带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准考证书。第147.16条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获得准考证书的学员统一向局方申请执照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局方理论考试要求的设施设备,按照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学员有序参加理论考试。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实作评估规范,并至少符合如下要求:(1)明确实作评估使用的航空器、设备、器材和文件资料,并应当使用真实航空器及器材;(2)明确实作评估教员安排计划,并符合交叉评估的要求;(3)制定适合实作评估的项目清单,并应当涵盖航空器日常或航线维修的所有情况;(4)制定实作评估记录表格,并明确清晰的评价标准。实作评估规范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并且每次评估都
14、应当在局方的监督下,按照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开展。实作评估完成后,应当现场向局方提交填写完整的评估记录表格复件。第147.17条档案和记录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名培训教员的档案,包括聘用合作维修单位的教员。培训教员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2)维修人员执照号码(如有);(3)工作和教学经历;(4)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5)培训资格授权记录;(6)实施培训记录;(7)参加实作评估记录(如有)。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名学员的培训记录,并与第147.14条要求班组记录分开保存。学员培训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15、2)学习和工作经历;(3)培训起止日期和执照类别;(4)理论培训模块、教员;(5)实作培训项目、教员、教员评价(如适用);(6)参加理论考试时间、成绩和实作评估记录。上述档案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专门的档案存放设施或系统妥善保存,其中教员档案应当保存至其离职后至少5年,培训班组记录和学员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其完成培训后5年。第147.18条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维修培训机构应当编制一个规范符合本章各项要求的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经理声明;(2)手册的编写、修改、分发管理;(3)培训设施设备;(4)组织机构和人员;(5)培训能力和规模;(6)培训大纲、教材和课件管理;(7)培训实施规范;(8)培训质量控制;(9)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的申请和实施;(10)档案和记录管理。为具体落实上述管理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或管理制度,并将工作程序或管理制度文件清单作为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附录。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第四章机型、发动机培训机构的要求第147.19条设施设备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机型、发动机能力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足够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培训教室,并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温度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