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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三,宋体.如果应目不足两行将下面的横战删抻儿女呈裳比身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多元化发展院(部):法学院专业:法学/社会工作班级:法学(社会工作)XXX姓名:张三学号:XXXXXXXXXXX指导教师:XXXX完成日期:年月曰统标题.SS体.小3号.IS倍行如.两字间空1格(一)选JS原因、前言二摄、二级及以下标题,曼体,小4号.正文用宋体.小4号,1.5倍行型合同解除是民法研究领域最受关9府市图之一,其研力以一时性合同的解时为起点和核心。施若实践中合同类型展展WWIrr所深入,理论、实践刑立法都认识到,合同的解除制度应当区分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和继续性合同的第除。这两种解除制度的
2、理论基础、要件构建、行使规则、法律后果等均有不同。zX二板、三级及以下标虺.摭体,小4号1.5(ajfffiXJ比较法中,通常在术语使用方面就将这两个制度作以区别,分别表达为“解除”和“终止”。在我国,随着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合同僵局”问题,各方对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关注程度渐高。为了解决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权,这在理论和实务中引起激烈争议,至今仍无法形成共识。民法典在合同通则和典型合同中都新增了关于继续性合同解除的规定,对于个别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同样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此,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及烁静作充分研忙、1至四ts标邂
3、的数字/不:(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 .国外研究状况、,1914年镌国学者基尔克发表论继续性债务会知合同的研究,同时开启了对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研究.随后,继续性体之关系在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研究中均获得一席之地,终止制度成为当然的研究对象。国外学界对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研究直保持较高的关注度,研究内容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1)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理论基础.无论是要件构建,还是法律后果,继续性合同的终止与一时性合同的解除都有很大不同,这必须建立在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之上。学界主要从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出发,对预告终止制度和盘要原因终止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作出论证。(2)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类型发
4、展。早期的研究关注传统的维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行使规则、终止权限制、法律后果等.晚近的研窕开始关注现代合同法中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发展,多以审视的视角对任意终止制度和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预告终止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3)终止制度在重要的继续性合同中的特殊情况。随着对该议题探讨的深入,研究逐渐聚焦终止制度在重要的继续性合同中一一以住房租赁合同为代表一一的特殊性。这部分研究主要从维续性合同对当事人人格发展的影响出发,探讨终止权限制的正当性基S1.i和具体措施。2 .国内研究状况在我国,对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始于晚近。无论是台湾地区还是大陆地区,关乎继续性合同的著述出现的时间都较晚
5、,可以区分为两个研究阶段:第一阶段的研究内容与国外研究类似,在研究维续性合同时必然对其解除制度进行研究。这时期的研究主要是对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构建进行般性研究,研究内容聚焦在预告解除制度和立即解除制度的堪础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随着实践中继续性合同“僵局”问题的出现,以及民法典中维续性合同解除规范的增加而展开。这一阶段学界对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逐渐深入、细致,更贴近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结合“九民纪要”第18条规定的违约方解除诉权,初步提出并论证继续性合同的重要原因解除制度(即“立即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制度表达以及与其他制度的体系关系:尝试将6民法典
6、中规定的各典型继续性合同的预告解除制度体系化,在此基础上探寻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统的理论基触、要件构建:仃的学者研究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预告解除制度和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制度之间的关联和区别:也有学者研究租赁合同等重要的维续性合同解除制度面临的特殊问题,包括解除原因、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解除权限制等.(三)研究内容论文以4民法典及我国实践中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为研究对象.力图以我国已有理论、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比较法上的研究成果为借鉴,依次从理论基础、制度功能、制度具体内容、发展趋势、存在的制度缺失等方面探索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并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难题.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
7、二、预告解除制度的立法化通常情况下,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区分为正常解除和非正常解除。前者也被称为预告终止,即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理期间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不要求存在“解除是由”.由此可以认为,标左一选中U点右犍,侬次在不定期维续性合同中,民法典承认合同当事人有解除合用吊出刖闫Ffr“M”端(一)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定字体为timesnewroman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是解除方对相对人权利的入侵,因此啖合学展战础。在时性合同的单方解除中,要求存在解除是由。无论是设液陟/还是根本违约,都意味岩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严守契约对非妁歹金不可期待,因此法律赋予非
8、违约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的权利。响%续性合同的单方通知解除制度并不要求解除原因,只需要在合理期必Z知,这意味若,在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有“解除臼由工须Iik解除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并不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合同成立后/4自由保障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意终止合同,而通知解除是由一方当事人演金方意思表示完成,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可能违背对方当事夕脩思。通知解除关乎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私人自治”以及“自主决定”,甸燮与“契约严守原则”形成对立美系,因此,必须存在合理性基珈,法律才忑季为事A解除继续性WmJ的自由.(二)向未来发生效力的原因引文.以脚注的杉式连续标注.时一时性合同而言
9、,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郴打F帧恢虻佝公同未订立时的状态(statusquoanteCOn1.raCturn),因此一时性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已经实施的给付应当返还或者赔偿损失。而继续性合同通知终止制度的目的在CCr使合同当事人不必永久地受合同约束,从而使当有自主决定权。即使在(下J,WF”厂工文的)合同被立即解除的情况卜,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的利益落空,或者信赖关被打破,也不影响已经实施的给付。因此,继续性合同的终止不需要产生恢宏HHHN.,I沙状的效力,只需要向未来发生效力即可达到其目的。除此之外,继续性合同的俏点也决定了,解除不应该对过去发生效力,:原因在于,在维续性合同中已经、实施的给付
10、通常己经过去很久,将财产关系恢曳至订立合同时非常困难,层至不卜能。故而,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不发生清算效力,而是向未发生效力,这是由终止制度的目的和继续性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也是应b千维:维续性债之关系之基本理论上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66页.本文在此不使用“溯及既往”等类似表达,因为即使在时性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也不能用溯及这一对概念来表达。崔建远:合同法总论h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85-689条:临世远;4合同法总论3法律出版社20H年版,第529页:王文军:4论维续性合同的解除3载名法商研当在术语上将“终止”和“解除”作以区别的原因之一
11、。尽管民法典没有在术语上区别两者,但学界和司法实践对此并无异议。(三)解除通知期限1.期限的功能虽然民法典笫563条第2款文字表达为“随时解除合同”,但同时也要求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随时”解除合同权.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通知解除制度本身导致对国约严守要求对降低,换言之,在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国约严守原则不得不为自己决定原则让步。为了降低通知解除制度对契约严守原则的“破坏”,通知解除必须与通知期限相联系。原则上法律只应当承认有合理通知期限的通知终止制度,因为没有通知期限的通知解除制度完全置契约严守原则于三、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制
12、度之异同:二标SSIIJ()(二)(三).三级标18可有可无.可以用第一餐二的第三代声。如果替ff1.的话阳1.2.3.J鉴定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制度,在诉讼中是法官供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它以专有的特殊的认定方式,使那些初步是证明作用的证明材料显现其在诉讼中的证明力.鉴定人是依据一定的系统知识,遵循特定的逻辑程序,就已知的事实材料为基础进而就待证事实进行推断,这是一个更杂的思维过程,是对事物间的联系和本质的反映。正由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多种多样,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因此,鉴定主体必须是在相关学科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也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鉴定的委托或聘谙手续。没有司法
13、机关或其办案单位委托或聘请,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纳为证据.-)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异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并不等同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专家证人产生方式和在庭审中的应用功能与鉴定人之间有相当的差别,两者不能相互代在各自的应用领域内发挥着自身独到的作用。具体有如卜不同:4,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其资格有十分严格的标准,通常有国家法定管理机颁发相关证书,才可做鉴定结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需要签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究2019年第2期。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而在英美法国家只要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即可做专家证人。无论是仃名的神经外科医生还是汽车
14、修理工,只要胜任自己的工作都是专家。第二,大陆法系鉴定人通常都在某一被批准认可的权威或专门机构工作,鉴定结论是以该机构名义出具的“而英美法系的专家是以个人匕义提交证词的。(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点通过对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的比枝,可以得出专家证人制度的诸多优点,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专家证人比鉴定人的范围更为广泛。依据我国诉讼法,鉴定人必须具有国家专门机构授予的资格证书,mj专家证人只要对某些问题拥有为般人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脸即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那些装潢工、木工、汽车修理工等都可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这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专家证人可以通过双
15、方竞争来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可以通过对立面的制约来更全面的揭示案件事实。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即首先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接下来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交叉询问作为“发现真实的最好装置”,使得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和专家意见在法庭上接受反匆考验,从而使真理越辩越明,也使得裁判者不为虚假的结论所迷惑。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招鉴定人视为科学的法官“,将签定结论作为“科学的判决工长期以来,鉴定结论被法官直接作为定案根据,而未进行质证。四、借鉴专家证人,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制度我国没仃专家证人制度,只有与其相类似的鉴定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自然、历史地产生于纯粹对抗制模式的普通法系,其有效运行和作用的发挥与其产生的背景、配套制度的存在是分不开的,在我国特有的文化氛围和职权制的诉讼模式下,全盘移植专家证人制度并不合适,而只能借鉴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之处,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制度。-)对司法鉴定资格实行许可制对司法鉴定资格实行许可制,严格、统一地准入控制,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必须是对绝大多数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其范围绝不能仅限于决定所绝对规定的从事儿大类鉴定的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