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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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贲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改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
2、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卜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含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卜的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四)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五)限额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六)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充电设施(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等)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和不涉及建筑主体改扩建的城市更新项目。(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限额以下的自建房新建、改扩建工程(在此范
3、围外的农民F1.建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八)其他需纳入小散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管的建设活动。第四条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为主。鼓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建筑业等企业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督导、巡查等管理工作。第五条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消防、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F1.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小散工程施工
4、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第二章主体贡任第六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贡任:(一)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信息上报。(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无故拒绝或阻碍。(四)可以
5、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小散工程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不改变其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和责任。(五)限额以下的3层及以上城乡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六)对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一)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和应急处置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
6、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措施。(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对影响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五)在城镇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六)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施工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七)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八)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
7、伤保险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十)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十一)工程涉及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操作者要对动火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动火设备。第三章屈地管理职责第八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组织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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