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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宜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并在必要时,根据市场情况对网约车规模进行调控。第四条宜宾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
3、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中心城区(翠屏区、叙州区、临港经开区)网约车行政许可工作。其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政许可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实施管理工作。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发改、人社、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即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稳定的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服务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
5、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服务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五)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
6、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许可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许可经营期限为5年,经营区域为许可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县(区)行政区域,其中中心城区经营区域为翠屏区、叙州区、临港经开区的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7、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暂停经营的,应当交回所有纳入公司管理的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所有纳入公司管理的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8、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须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且轴距达到263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达到44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工况法)达到400公里以上;(四)车辆行驶证教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三年;(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须具有录
9、音、图像或视频采集等功能,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数据信息和视频系统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六)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七)营运车辆至少需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单次赔付金额不低于60万、第三者责任险单次赔付金额不低于100万);()车身除允许喷涂本公司门徽外,不得喷涂、安装类似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图案,车身不得张贴广告;(九)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拟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当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与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
10、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宜宾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拟变更车辆所有人并继续开展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先注销原车辆所有人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车辆所有人后,再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
11、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取得宜宾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直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
12、捷、舒适、文明、持续改进的运营服务。(二)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并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三)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时记录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五)接入网约车聚合平台从事经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责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
13、辆相关保险;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测。(二)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建立健全驾驶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三)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四)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相关条件对注册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全面审查,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安全
14、生产和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责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包括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国家安全信息(包括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的保护,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二)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信息及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15、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四)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应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手段,提升行业运营安全水平。(六)主动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积极应对应急突发事件,维护行业安全稳定。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约车人、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保护责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二)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具备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电话信息加密、“一键呼叫”等功能。(三)向约车人或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完整车辆牌照等信息。对于乘客下车地点确定的,还应提供相应预估费用。(四)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五)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和客户端应用程序以显著方式将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