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对象教育帮扶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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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安置帮教对象教育帮扶工作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监所、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对安置帮教对象教育和帮扶过程中的工作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监狱、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对安置帮教对象教育和帮扶工作中的操作指导。2术语和定义2. 1监所监所是指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的统称。2.2 安置帮教对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从监狱(含未成年管教所)、看守所刑满释放后5年内、社区矫正机构解除社区矫正3年内,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其实施非强制性引导、帮扶、教育和管理的人员。2.3 “三假”人员“三假”人员是指刑满释放前仍未核清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2.4 “三无”
2、人员“三无”人员是指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2.5 “五保”“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3开展报到教育3.1 责任主体司法所。3.2 适用对象刑满释放人员。3.3 适用时间刑满释放人员报到当日。3.4 报到登记开展报到谈话,采集登记相关信息,填写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记录簿(见附录1)和安置帮教报到谈话笔录(见附录2)。3.5 教育内容讲解国家安置帮教工作相关政策,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其遵纪守法,重做新人。3.6 特殊情形3.6. 1刑满释放人员离开监所或解除社区矫正之日起10日内仍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司法所应当通报公安机关。3.6.2刑满释放人员报到后拒
3、绝接受谈话教育的,或拒绝接受安置帮教的,司法所应当如实记载,并通报公安机关。4认定重点对象4.1 责任主体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监狱4.2 适用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3 工作内容1. 3.1以监狱服刑人员出监评估和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刑释人员的犯罪类型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认定,认定结果记录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记录簿上。4. 3.2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重点对象。a)监狱服刑人员出监评估和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为重点帮教对象:b)出监评估认定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c) “三假”人员;d) “三无”人员;e)刑释时未满十八周岁;f)危害国家安全犯罪;g)患严重疾病(
4、包括精神类疾病)致生活自理能力确实且无亲属或亲属拒绝接收;h)因服刑期间劳动致伤致残、疾病等问题有诉求且在刑满释放时与监所未达成协议的;D脱管漏管下落不明的;j)具有其他特殊情形。4.3.3重点对象初始认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5建立帮教小组5. 1责任主体司法所。5. 2建立方式5. 2.1一般帮教对象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帮教小组。6. 2.2重点帮教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建立帮教小组。5.3人员组成5. 3.1一般帮教对象的帮教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治保调解主任、网格员、帮教志愿者、帮教对象亲属等。6. 3.2重点帮教对象的帮教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
5、社区)治保调解主任、网格员、帮教志愿者、帮教对象亲属等。5.3.3帮教小组成员相关情况登记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记录簿上。6签订帮教协议7. 1责任主体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监狱。7.2 适用对象监狱即将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7.3 签订方式6.3.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直接与即将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签订;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委托监狱与即将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签订。6. 3.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在刑满释放人员报到登记当日,与刑满释放人员签订。6.4 协议内容帮教
6、协议书(见附录3)6.5 签订要求6.5.1遵循自愿原则。6.5.2应签尽签、一人一签。6.5.3协议由签字方各持一份;委托监狱签订的,监狱还需留存一份。6.6特殊情形6.6.1即将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或刑满释放人员对协议内容不理解的应当给予解释;个性化帮教协议由双方协商达成。6.6.2即将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或刑满释放人员拒绝签订帮教协议的,由司法所在帮教协议书上注明,存档备案并通报户籍地公安机关。7协调回归安置7.1 责任主体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7.2 适用对象有安置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7.3 工作内容7.3.1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安置帮教成员单位,采取协调落实责任田、提供公益性
7、岗位、推荐企业安置、推荐社会组织安置和支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安置,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政策。7.3.2对“三假”“三无”类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先行临时安置在过渡性安置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可协调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或协调纳入“五保”范围。7.4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7.4. 1过渡性安置基地类型安置基地分为自主型过渡性安置基地和依托型过渡性安置基地。7.4.2 过渡性安置基地的设置各设区市范围内至少建立一个自主型过渡性安置基地。省、市级依托型过渡性安置基地视情况建立,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依托型过渡性安置基地,乡镇(街道)至少建立一个就业基地。7.4.3 就业安置标准省、市、县(市、区)依托型安置基地应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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