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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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受理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及标注事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
2、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加以标注:(一)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在食品销售经营者后标注“食品批发”;(二)从事中央厨房经营的,在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中央厨房”;(三)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在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四)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在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自动设备”;(五)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按照自营食堂、承包食堂等不同形式,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后分别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五条(经营项目及标注事项)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3、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应在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一)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标注“含散装熟食销售(二)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的,标注“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三)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的,标注“冷荤类食品制售”;(四)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
4、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六条(申请要求)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申请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现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
5、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拒签情况。第八条(许可事杈划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贲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高校食堂(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含高职)、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以及除高校食堂、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九条(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
6、品安全自杳、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
7、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人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场所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
8、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二条(布局要求)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备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四条(原料采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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