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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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推进城乡规划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营山县(以下简称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1.2条在营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1.3条在营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第1.4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2、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第1.5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7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8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
3、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1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置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2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2.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2.4条确定用
4、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第2.5条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2.4,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o表2.2.1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主导用地性质兼神辘质大类居住艇公共首理与公期务轴用地商蚓务业败用地中奥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蜗地商务用Jt娱乐康体用地共也服务设献地小类住宅触m到优肿履跳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都商m批发市场用地餐伏用地臃雕金融险业用也苫术传黜地其他商务用地娱乐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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