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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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22年6月2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名称统一为“荣军优抚医
2、院”。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对优抚医院的指导,为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列入各级预算。第五条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优抚医院设置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省级人民政
3、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适应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和服务备战打仗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和发展规划,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优抚医院布局和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因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数量较少等情形未建设优抚医院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协调当地其他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优抚医院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
4、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范围。第七条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五)主管
5、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者优惠服务。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一)健康检查;(一)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三)康复训练;(四)健康指导;(五)辅助器具安装;(六)精神慰藉;(七)生活必需品供给;(八)生活照料;(九)文体活动。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对在院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抚对象在光荣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二条优抚医院针对在院残疾退役军人的残情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促进生理机能恢复,提高残疾退役军人生活质量。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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