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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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李沧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编号青李沧政办发(2024)6号各有关单位:青岛市李沧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青岛市李沧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青岛
2、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统称招租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房屋公开招租行为。第三条房屋出租不得影响招租单位正常履行职贲和事业发展。对于教育、科研等单位房屋出租,应当严格限定承租用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第二章房屋招租管理第四条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第五条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第六条区财
3、政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公开招租工作、租金收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招租单位提报的拟出租房屋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及时查纠和督导房屋公开招租中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下属单位房屋的日常公开招租工作,以及房屋租金收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招租单位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由其发布招租信思、组织公开竞价,公告公示招租结果等。第七条建立房屋租金中介机构评估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招租单位申请出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第八条招租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是指招租单位出租房屋,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方时,采用竞价方式由
4、出价高者竞得的租赁行为。意向承租方只有一个的,承租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招租单位公开招租流租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在降价10$的范围内再次招租;连续降价招租不得超过两次,降价总幅度不超过20%。连续两次降价公开招租仍流租的,招租单位可通过其他渠道寻找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意向承租价格不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可以直接成交;确无法成交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重新组织评估后再次经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房屋出租申请经批准后,因故无法执行的,招租单位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招租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根据青岛市李沧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条招租单位对拟公开招
5、租房屋的地点、面积、出租期限、拟出租价格、承租条件等事项,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于公开招租前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招租单位公开招租房屋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事项需延长出租期限的,在充分论证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照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招租单位可以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对承租方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租金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一)首次经公开招租产生承租对象,承租对象稳定、按时缴纳房租且对房屋装修投入较大的;(二)原承租对象为学校、医院等涉
6、及较多公众利益的公益性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单位或国有企业等不涉及国有权益流失的;(三)人防坑道工程、创业产业园、教育实训基地等特殊用途房屋资产不宜实行公开招租的;(四)涉及保密、国家安全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特殊事项的;(五)其他不符合公开招租条件的。第十四条招租单位和承租方应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包括以前年度签订的出租合同),承租方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按本办法和审核权限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按规定程序行使优先承租权。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由招租单位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出租房屋管理第十五条
7、招租单位负责所属房屋招租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经招租单位集体决策后,提出房屋出租申请,协议出租的应列明具体理由;(二)与青岛产权交易所签订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三)引导意向承租方踏勘拟出租房屋;(四)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方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依法缴纳税金,及时将纳税后的租金净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五)监督承租方对出租房屋的装修、改造、日常使用,监督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六)租赁期限结束后,负责房屋到期后的验收、腾房、交接等;(七)其他因房屋租赁需要进行的工作。第十六条招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下属单位公开招租的房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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