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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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居家护理三务机构(以下简称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促进居家护理服务行业自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浦东新区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管理,是指区医疗保障部门依法按照信用评价规则,运用居家护理三务机构信用信息,对本区居家护瓒艮务机构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级分类
2、管理的活动。第三条(总体要求)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必要的原则,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部门职责)区医疗保障部门统筹本区居家护理三务机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采集、归集相关信用信息,评定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区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承担本区居家护理三务机构相关信用管理工作,并定期将信用信息归集至区医疗保障部门.第五条(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要求)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诚信自律、规范服务,并按照规定向区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鼓励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3、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第六条(机构信用信息)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类别:(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信息;(二)失信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服务协议,被行政处理、处罚以及司法裁判、执行等信息;()增信信息,包括创新医保管理、提升服务质量、配合区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完成专项任务以及在日常服务或者护理访护中发现并上报评估对象失能状况与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等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途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采集:(一)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按照要求主动提供的;(二)从日常监管和协议管理中获取的;(三)通过其他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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