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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rF: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XX.-刖B福岛核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委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开展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具备一定的严正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核电厂的核安全水平,国家核安全局依据检查结果对各核电厂提出了改进要求。为了规范各核电厂共性的改进行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以卜.简称通用技术要求),作为核电厂后续改进行动的指导性文件。为推进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由国家核安全局牵头组织,技术支持单位配合,共同成立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组,编
2、制了工作大纲,并于2012年2月上旬启动通用技术要求的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工作组采取了内部研讨、现场调研、分头起草,统一汇总的形式开展编制工作。整个编制过程历时2个月,于3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核电集团公司、各营运单位、各相关设计院以及各地方监督站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后,工作组进行了认真研究,组织召开沟通交流会,形成了通用技术要求。5月8日,召开了通用技术要求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向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用技术要求。通用技术要求编制目的是规范各核电厂共性的改进行动,解决目前我国核电厂在实施福岛后改进措施过程中所采用技术的统性问题,尽可能统和协调各核电厂所采取的安全改进
3、策略深度和广度,解决监管当局和营运单位在安全改进策略上可能的不同认识,在实质上为我国核电厂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改进行动工作提供指导。由于我国核电厂堆型、技术等存在差异,各核电厂是否需要采取相关的改进行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相关改进管理要求确定。通用技术要求的编制结合了我国核电厂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福岛核事故后的初步经验反馈,集合了行业内各方的意见,反映了目前国内核能界对于福岛核事故后安全改进的认识水平,是用于指导我国核电厂开展改进工作的综合性文件。但是,福岛核事故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国际国内对福岛核事故研究的不断进展,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家核安全局将会对通用技术要求进行修正和完善,以
4、进一步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1 .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2 .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3 .移动电源及设置的技术要求4 .乏燃料池监测的技术要求5 .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改进的技术要求6 .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的技术要求7 .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的技术要求8 .外部灾害应对的技术要求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核岛设施及厂房防洪能力改进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核电厂防洪、排洪设施的功能进行排查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使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在超设计基准洪水事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安全功能。适用范围:运行和在建核电厂。二、定义及
5、释义1 .水淹影响因素对于核安全重要物项进行防洪能力评估的水淹要素包括:天文高潮位、可能最大风暴潮增水、可能最大风暴潮相应的波浪影响、可能最大海啸洪水、海平面升高、江河洪水、溃坝洪水和厂址可能最大降雨等因素。2 .地下防水淹措施是指对地下管廊与安全重要厂房贯穿处接口的防水封堵等措施。3 .地上防水淹措施是指对与重要厂房相连地下廊道的室外检修口和安装孔、以及可能导致安全重要设备水淹的厂房外地面以上门窗洞、通风口等的防水封堵等措施。4 .永久性防水封堵根据开孔的类型和性质,采用水密门、挡水槛、整体浇注加模块时堵或其他防水密封措施对开孔或贯穿件进行的永久性封堵。5 .临时性防水淹措施当发生紧急情况时
6、启用的措施(如:沙袋、防水挡板、可移动护墙板等)。三、功能要求(一)根据厂址条件对可能引起水淹事件的各项因素进行梳理和排查,复核确认原设计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洪水位的有效性。运行核电厂在复核中应考虑最新的观测分析数据,考虑建厂以来厂址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一)根据厂址条件确定适当的超设计基准水淹场景(如设计基准洪水位情况下,叠加千年一遇降雨),复核厂区排洪能力、评估厂区积水深度。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地上防水淹措施,防止厂区积水不受控制地进入安全重要厂房(如:核岛厂房、重要厂用水泵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厂址附加柴油发电机厂房等)。(三)对与安全重要厂房相连接的地下管廊等通道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考虑水淹可
7、能导致电厂三大安全功能失效的地下管廊和房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地卜防水淹措施。要求通过地卜.管廊等通道的地卜.防水淹措施,保证在上述水淹场景下和应急补水能力接入之前,至少有一个余热排出的安全序列可用。(四)必要时,应开展地下防水淹措施的专项技术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对于贯穿部位实施有效的地下防水淹措施。(五)地上防水淹措施和地下防水淹措施一般均应采用永久性防水封堵,对于无法采用永久性防水封堵的情况,经过评估,可以采用临时性防水淹措施,并制订合适的程序,指导临时措施的使用。四、设备无。五、存储和布置(一)防水淹措施应能承受适当的水头高度,地卜.廊道的封堵建议按照不小于管廊埋置深度加评估所得的厂区积水
8、深度来确定水头高度,应根据水头高度采用适当的封堵材料和封堵技术,保证合适的密封能力,并考虑今后运行中必要的检查措施。(二)应对防水淹措施实施后带来的其他可能风险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地下防水淹措施对电厂运行和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六、其他无O七、参考文献1. HAFIo1.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2. HAFIO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3.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4. 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5. HADI(H/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6. GB/T50294-1999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7. JTJ213-98海港水文规范8. GB50
9、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9. GB50208-200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 GB50013-2006室外给水工程规范11. GB50014-2006室外排水工程规范12. GB5(X)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3.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设置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应急补水、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等措施带出余热的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移动泵、补水管线和水源的技术要求。适用范围:运行和在建核电厂。二、定义及释义1 .应
10、急补水指在核电厂部分或全部安全系统功能丧失的场景下,通过移动泵和外界动力向二回路和/或回路补水,及向乏燃料水池补水以带出余热的人工干预措施。2 .多堆厂址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n】的核电厂厂址。三、功能要求(一)二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1 .能够长时间的通过二回路“充-排”方式排出堆芯热量,其应急补水流量应能满足停堆6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2 .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72小时的运行需求。3 .需在停堆后6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其处于可用状态。4 .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二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5 .应将
11、二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二)一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1 .通过移动泵和管线向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其流量应能满足停堆6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2 .应考虑一回路机械密封泵轴封水泄漏的补水措施。3 .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72小时的运行需求。4 .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5 .需在停堆后6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其处于可用状态。6 .应将一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三)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1 .应急补水流量应考虑乏燃料水池最大设计基准热负荷对应的沸腾蒸发损失。2 .
12、可根据乏燃料水池的液位变化,调节应急补水流量的大小,或者启动和停运应急补水措施;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应考虑对虹吸的防护。3 .应能够满足事故后至少72小时燃料不裸露。4 .在乏燃料水池的水位降到乏池燃料组件裸露水位前,需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乏燃料水池的应急补水可用。5 .应将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四)移动泵的设置应考虑同时满足堆芯冷却和乏燃料水池冷却的要求,多堆厂址需考虑配备至少两套设备。与移动泵快速、可靠联接的补水管线设置应满足需要,不对原系统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五)应综合评价可用水源,并在相关规程中对水源的利用方式予以指导。四、设备要求(一)
13、移动泵制造和功能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二)根据应急补水方案分析结果确定移动泵的流量和扬程,配备与其匹配的动力源(自带驱动设备或移动电源等)。(三)设置的应急补水接口、隔离装置应与接入系统具有相同的安全级别,隔离装置后抗震要求应与接入系统相同。接口的设置应考虑方便人员操作和连接。(四)应根据应急补水措施的流量和压力要求,选择相应的管道尺寸和承压能力。(五)应针对各种应急补水设备,包括移动泵、管线,以及对原有管线的修改部分,制订相应的检查、维修和试验规程。五、存储和布置(一)存储移动泵等相关设备的构筑物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1.2(相当的地面加
14、速度)进行校核。(二)移动泵等相关设备储存应满足在水淹高度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5米时,已采取的防水淹措施不会导致移动泵及相关设备不可用。(三)建议储存移动泵等相关设备的构筑物设置在安全厂房100米以外,同时考虑交通的可达性。(四)应急补水管线的布置需考虑管线与安全系统管线接口位置的恰当性,确保不影响原系统的安全功能,又便于工程实施。六、其他需考虑卜.述方面:(一)为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将稀释一回路或堆芯的硼浓度,可能引起堆芯重返临界的风险。(二)为乏燃料池进行应急补水,应考虑乏燃料池硼浓度稀释的风险。(三)需考虑新增应急补水管线开口对构筑物结构性能的影响。(四)需研究因应急补水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废
15、水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七、参考文献1. HAFIO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 U.S.EPRI先进轻水堆用户要求(UtUityRequirementsDocument.Rcv.10)3. NEI06-12,B.5.bPhase2&3Submitta1.Guide1.ine.Rev.24.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移动电源及设置的技术要求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增加的移动式应急电源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移动式应急电源的功能、设备技术要求及相关运行规程要求。适用范围:运行和在建核电厂。二、定义及释义1 .接口设备边界与设备实体相接的安装、紧固和连接(机械连接和电气连接)的附属部件。2 .多堆厂址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三、功能要求(一)在丧失全部交流电源时(包括厂址附加柴油发电机),应通过配置移动式应急电源为实施应急措施提供临时动力,以缓解事故后果,并为恢复厂内外交流电源提供时间窗口。(二)应对移动电源的负荷进行分析,这些负荷至少应包括核电厂安全参数的监测和控制,必要的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