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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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范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行为,保障城管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市城管协管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本市城管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依法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的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不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城管协管员依法开展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是城
2、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等工作。区(含功能区、开发区,下同)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城管协管员培训、队伍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街道(乡镇)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协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聘用单位承担。第二章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可以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一)日常巡查;(二)违法行为劝阻;(三)信息收集;(四)宣传教育;(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
3、况布置的其他事务。第八条城管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本办法第七条以外的工作;(二)恐吓、侮辱、殴打行政相对人;(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接受群众监督;(三)服从聘用单位管理;(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遵守社会公德;(六)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第十条城管协管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第三章招聘笫十一条城管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
4、需要,采取直接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城管协管员,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城市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逐步减少城管协管员数量。笫十二条聘用城管协管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城管协管员的资格条件、录用程序,建立录用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四)道德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五)专业技术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复员退伍军人,城市管理执法相关专业毕业或有从业经验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笫十四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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