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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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
2、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卜.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经营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第五条(预包装食品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
3、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白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六条(食品展销会报告)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
4、、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第七条(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
5、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安徽省经营的,应当在投放之FI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自动设备放置地点、仓库地点、以及设备清洗消毒、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等。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在安徽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之日起十个
6、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申请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的,还应报告餐饮服务管理委托方、餐饮服务管理制度等。第八条(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的行政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
7、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优化事前指导、集成服务、证照联办等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经营许可便利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省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供许可便利化举措。评审采取自愿原则,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门店在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
8、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其中,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在本省及总部不在本省但在本省有分支机构的,由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除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在本省无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主体业态和标注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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