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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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加强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2、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相关工作。第五条【检疫范围】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食用菌、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上述植物的繁殖材料(含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植物疫情的植物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3、森林植物检疫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检疫对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及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名单实施检疫。第七条【检疫机构和人员】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睑室等设施,配备必要数量的植物检疫人员。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取得植物检疫员证。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专家库,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疫情监测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4、全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农业植物疫情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列入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有害生物实行定期普查,对未列入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但可能产生危害性的有害生物实行专项调直.第九条【疫情报告】发现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属于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第十条【疫情处置】发现农业
5、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消灭,防止滋生、传播和蔓延。局部地区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依法应当划为疫区或者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县级以上人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联防联控的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封锁疫情发生区,及时控制、消灭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防控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产地检疫】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经
6、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前向生产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三条【调运检疫对象】调运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一)列入国家和省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二)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可能受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当实施检疫。第十四条【调运检疫程序】省内调运
7、的,由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已经产地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调运前不再重复检疫.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对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对调入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有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第十五条【检疫除害处理】调运检疫发现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
8、;未经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辆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除害处理等费用,由调运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第十六条【国外弓I种检疫审批】从国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进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30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由海关实施检疫。第十七条【国外引种检疫流程】从国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检疫要求:(一)引进单位应当在合同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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