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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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市(指设区市,下同)纳入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水质指数改善等指标,结合各市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情况,实施省市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改善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拨付的补偿资金或由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的赔偿
2、资金,包括断面水质达标、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资金、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资金和落实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补助资金。第四条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评价结果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为准。第五条断面评价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镒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神、镉、六价辂、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21项指标(以下简称“21项指标”)。第六条断面水质分别按年平均浓度和月平均浓度进行评价。21项指标全部达到水质目标的视为达标,有一项指标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第七条断面水质达标补偿。对考核断面年度水质目标为I
3、III类且年度达标的,省级财政每个断面补偿60万元;对水质目标为IV类且年度达标的,省级财政对每个断面补偿30万元。每市该项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断面月度水质不达标的,当月该断面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金5万元;年度水质不达标的,每个断面上缴赔偿资金100万元;国控断面水质目标为IIn类且年度水质不达标,或年度水质为V类的,每个断面再上缴赔偿资金200万元。断面水质优于年度考核目标,但当年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低的,补偿资金减半。存在年度水质为劣V类国控断面的市,该市应获得的断面水质达标补偿清零。第八条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同比每提升一个类别,省级财政补偿50万元,其中年度水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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