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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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促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原则,根据各市(指沿海设区市,下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进行补偿或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具体包括海域水质补偿资金、入海污染物赔偿资金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第三条省级财政下达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水综合利用等相关支出。第四条海域水质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第五条
2、基本补偿是指沿海某市当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时省级给予的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每年500万元。第六条同比变化补偿是指根据各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变化情况实施补偿,对海域水质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海域水质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考虑到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四市基础条件较好、改善空间小,将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标准确定为40万元/百分点;考虑到东营、潍坊、滨州三市基础条件相对薄弱、改善空间大,将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标准确定为60万元/百分点。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年度海域水质同比改善补偿(赔偿)资金=(该市本年度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实际值一该市上年
3、度实际值)100X40/60万元第七条持续优良补偿是指对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IO0%的市,在获得同比变化补偿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偿。连续两年的奖励补偿标准为200万元,以后连续年度每递增一年,奖励补偿标准提高100万元,以此类推,此项补偿最高奖励限额500万元。第八条各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依据其行政辖区内考核站位春季(45月)、夏季(78月)、秋季(1011月)监测结果平均值计算。考核评价指标包括pH、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溶解氧、铜、汞、镉、铅10项指标。相关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当年度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年
4、度优良水质比例=(该市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符合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考核海域面积XlO0%第九条入海污染物控制赔偿包括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和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第十条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按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年平均浓度测算实施,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由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确定)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赔偿标准为IOO万元。计算公式如下:某市某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该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年平均浓度/总氮浓度基准值一I)XlOO万元;某市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总额为该市所有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之和。对跨市的入海河流,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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