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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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助力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节能奖惩机制。以省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情况为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市,奖励5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市,奖励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扣减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市,扣减500万元。第三条单位GDP能耗变化幅度计算方法。单位GDP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单位GDP能耗变化率(%)=(当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
2、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义100%。第四条实施减排奖惩机制。对超额完成省下达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市(指设区市,下同),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奖励10万元,每市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未全部完成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每市扣减300万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且单位GDP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降反升的市,每市扣减500万o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各市年度节能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核定各市奖励和扣减金额。第六条扣减各市的节能减排资金,从该市获得的节能减排奖励资金中冲抵,不足部分从其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中抵扣。第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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