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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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条为仃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前追先Ig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货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楞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M国务靛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贵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Vq川省劳动安全条例B、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仃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员任;分管各项工作
2、的负五人对其分管业务职员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贡任。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卜询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正职负贡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货任的分管负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政府实行安全工作H标管理贲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费,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的有效实施.第六条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货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或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淮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落实。第七条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贡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八条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贵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特
4、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密促制定改进措施并加以落实,检杳要形成记录;(三)每季度至少召开次防范Ig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部门正职负货人召集,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四)制定本部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签署后报本级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I,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开展隐患的检修和整治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随患的,货令立即排除;在重特大安全事
5、故隐患排除之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员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第卜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至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闱的,应当立即向仃管辖权或柠负仃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货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杳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行权向政府或拧政府部门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附患,仃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褛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员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陷忠进行查处,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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