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试行)(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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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稽(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
2、哨人举报。第四条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对匿名吹哨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并安排专人与其约定举报密码、处理结果和履行奖励的告知方式。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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