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转包、挂靠、分包、合作、联营的财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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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转包、挂靠、分包、合作、联营的财税处理实务中A公司去投标,兄弟公司去帮忙,阳差阳错兄弟公司中标了,您懂得!那如何理顺上述“复杂”的关系?总结:1 .先画流程图(必须的),以下流程图是为了举例子,不准确哦!每个建筑企业(集团)可能理解和操作不一样。2 .和造价等其他部门讨论:是否符合建筑法等建筑行业相关招投标、发包、转包、挂靠、分包、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相关规定。提醒:建筑财税人员,一定要和其他专业部门讨论,千万不能想当然可以,不要拿“自己的爱好挑战别人的专业”。3 .财税部门讨论发票和资金流合规的问题提醒:一定要和业主沟通,类似谁开票、谁付款等问题,不仅仅要满足发票和资金流合规的要
2、求,还要满足业主开票和付款的要求。4 .建筑业一些业务,建议都按照上述三步大体思路,因为实务过程中,很多项目具有个别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会了方法就不怕!02解决方案一汗R发史上图附注:1 .仅仅是举个例子,可能不同流程图,就是想说明一下思路!2 .实务中项目部,如果没有当地要求,从实务角度,不建议成立分公司核算;3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有一个前提:施工单位和中标单位属于同一集团内;4 .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的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合同,决定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性质。相关规定:1.行业规定一不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上
3、述情形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因此,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存在一定法律危险。2 .发票规定一可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
4、.付款规定一可行(做到谁开票给谁付款,除总分公司除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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