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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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
2、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
3、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
4、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第九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第十条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
5、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第十一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十二条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级
6、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第十三条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
7、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第十五条包车客运除执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第十六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第十七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
8、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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