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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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监测,坚持自
2、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下同)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第五条申请认定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卜基本条件:(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二)用地合法:家庭农场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需办理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须办理好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三)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
3、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四)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五)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六)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七)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家庭农业净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
4、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体现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发展。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规模:(一)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水果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茶叶肿植为主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二)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O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oO羽以上,肉禽(鸡、鸭)年出栏30000羽以上,肉禽(鹅)年出栏3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第六条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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