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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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实施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机制,加快教育、社区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卫生服务、治安、养老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广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
2、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类项目必须配套、建成后须无偿移交政府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卫生服务站、警务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微型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社区公园、残疾人康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执行。2015年12月31日前出让的土地,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套的幼儿园无需移交政府。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有关规
3、划条件、意见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应根据本意见规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收手续,并做好资产登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的H常使用、管理、维护制度,确保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二、配建要求第四条本意见施行后出让住宅、商业类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白然资源局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项目类别和规模、移交手续等要求,并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历史协议出让土地在出让时无规划条件的,在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办申请规划条件时,如地块所在区域已有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公共
4、服务设施;未有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地块实际情况、有关规范和政策确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第五条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卫生服务站、警务室等公益性六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为每万平方米商住计容建筑面积配套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48平方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100户不低J-20平方米配套。第六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临城市道路设置,有独立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楼层不得高于二层,采光通风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当遵循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着建设项目需
5、分期完成,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当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第八条为避免社区公共服务站、幼儿园等设施零散建设和分散管理,商住开发项目配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站、幼儿园等可根据地块出让条件要求折算资金(以下简称“代建款”)由政府统筹建设。幼儿园代建款包括应支付地价、应支付基建成本和装修成本三部分,具体标准为:(一)应支付地价按出让地块土地成交楼面地价乘以应配幼儿园计容建筑面积确定:(二)应支付基建成本按住宅基建投资标准1880元/nV确定;(三)装修成本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成品房装修移交标准1800元11f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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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开发 项目 公共 服务 设施 验收 移交 管理 实施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