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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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发放的按
2、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包括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属项目(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第五
3、条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职责为:(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划拨义务:(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四)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五)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终止。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要求同步存入监管账户。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的设立
4、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中标的监管银行,应当通过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及粤安居平台上予以公示。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并按前述程序相应增加监管银行。第八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中标监管银行范围内选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号监管银行、监管部门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九条房地产开发
5、企业按照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监管账户。第十条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我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善美店小二程序)进行公示。第三章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和使用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与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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