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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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住房屋出租行为,强化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民宿、旅馆业客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单位自建宿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旅业式”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借鉴旅馆业管理的做法,在流动人口数量多的村(社区)或出租房屋集中的地区,通过设置“旅业式”
2、管理服务总台或服务,,结合政务服务网省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平台、微信“粤省事”“粤居码”小程序等科技应用手段,采集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信息,实现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保障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和共享利用各类信息资源。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公安机关委托,设置“旅业式”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旅业式”管理服务的日
3、常工作:(二)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三)对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实时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础数据;(四)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三)出租房屋详细地址、出租用途和租期。报送出租房屋信息,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房屋所在地“旅业式”管理服务总
4、台或服务点报送,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省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平台、微信“粤省事”“粤居码”小程序等自助申报。第十四条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出租房屋信息。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出租房屋信息。第十五条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第卜六条出租人、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提供具备基本居住功能且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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