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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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程,破解农村“有新房无新村”难题,加快我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按照关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和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个人建设住宅(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的审批及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全面实现农村农房建设先批后
2、建、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一)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确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从严把控)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二)建新拆旧。村民住宅易地新建的,应当按协议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建房户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村民应当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
3、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见附件2)。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不影响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三)带图审批。严控农房建筑风格以及房屋造型的审批。由市民政局牵头,全市各村(社区)把农房管控纳入村规民约,约定每个自然村按照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由具有合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根据镇(街道)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设计图纸经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才可实施,确保村组建筑风格基本保持一致。鼓励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建供水、污水处理
4、设施。(四)现场办公。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监管,实行“五到场”(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施工安全管理到场、违建查处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监管工作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全程监管。(五)管好工匠。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示。(六)管住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监管,各镇(街道)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禁向违法建筑提供建筑材料。二、规划设计(一)优化提升村庄规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优化提升的指导工作,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形成
5、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现行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村庄实际、不实用不管用等情况加快修改完善,划定一个农村居民点建设边界,编制一张农村居民布局图,使村庄规划能用管用、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为农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房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村庄规划向村民公布。(一)加强建筑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结合乡村特色,编制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免费向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住宅设计图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村民选择使用。各镇(街道)根据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见附件16),指导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确定3到5
6、种1.不符合村庄规划的;2 .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3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4 .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6 .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审批流程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流程具体如下(见附件3):(一)村民申请
7、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经济合作社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资料在本合作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住房意见(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及村民申请材料、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联合社(简称村级组织)审查。2.村级组织重点审查合作社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由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I=I内对合作社审核
8、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杳,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同意合作社意见”,报送给镇(街道)审查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村民,并说明理由。(三)镇级审批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1.一个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完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见附件9),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资料,由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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