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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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关于信用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2、(二)总体目标。2022年底,35个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基本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3年底,各领域信用监管政策制度体系较为完备,信用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支撑信用在服务实体经济、智慧监管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效力。二、建立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 .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依法依规全面实施信用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信用承诺书范本,对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简化办理流程,以信用承诺推进简材料
3、、压环节、优监管。(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2 .推进“信用”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平台全面对接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各行业及各部门业务系统,逐步将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报告等嵌入D常监管和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实现跨平台、跨层级嵌入式服务,消除信息“壁垒”和“孤岛”,为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等相关业务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市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推进)3 .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落实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在基本建设投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4、、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领域,引导企业在“信用”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公共信用报告,代替赴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公务员招录及调任、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二)事中环节信用监管4 .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落实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全面建立各行业各领域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归集共享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环节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
5、税、社会保险费、水电气等信用信息。强化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治理机制,切实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5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建设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型,构建科学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管理数据,对市场主体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符合行业监管需求的行业信用评价。(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6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信用分
6、级分类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根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市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推进)(三)事后环节信用监管7 .建立承诺核查闭环工作机制。强化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核查,在核杳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
7、以行政处罚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承诺信息记录、跟踪、违约处理、修复闭环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8 .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落实全国、省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市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不适用便利服务、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等惩戒措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的,不得擅白制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之上加
8、重惩戒。(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9 .开展常态化失信风险提示约谈。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托幼、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领域,对限期整改不到位、公共信用评价等级较低、可能存在失信风险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常态化失信风险提示约谈,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10 .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积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整改、专题培训、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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