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六篇(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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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深水区,自中央到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并逐步完成合规风险库,通过“三张清单”(风险识别清单、重要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解决风险是什么、怎么管、由谁管,依托有效性评价、违规追责等机制落地和全面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监管要求。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
2、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而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卜几点体N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
3、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
4、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
5、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宣讲稿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重要法律制度成果。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上,我国于2018年3月颁布监察法,立法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2020年6月,国家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厘清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属于监督的再监督,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属于主体责
6、任、日常监督。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进行的细化,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特点和要求,属于具体规定。条例共7章52条,在学习和运用时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需要关注。一、区分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政务处分不同于处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卜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职务违
7、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植物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处分。可见监督主体区分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遵循上位法的规定,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行为。为什么在监察体制中作出这样的体制安排?因为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体现的主体责任。当然,所
8、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是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政务处分和处分主体的管理权限、职责如何区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哪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替代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的履行,法律仍赋予其处分权力和职责,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检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对各级监委来讲,主要是对违法的同级党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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