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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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条【专家来源】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是指来源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
2、作的专业技术人士。第五条【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专家条件】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铜口政策,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从事生态环境相关
3、专业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专业奖励者优先;(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五)无违法犯罪、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科研失三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第七条【专家征集】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如实填报申请表,并附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学术、专业成就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申报;(二)部门推荐: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等部门根据管理实际需求推荐本领域专家入库;(三)定向邀
4、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市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第八条【遴选程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和遴选,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入选专家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公布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第九条【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入库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并根据专家人数和专业领域情况适时启动专家增补的征集和遴选工作。第三章专家库使用第十条【诚信承诺】入库专家应按照要求签署专家诚信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作职责】入库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参加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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