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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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域诅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不含深圳)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
2、厅负责下达中对卜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补助资金政策执彳亍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开展资金的重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上报,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制定和公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省级、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县)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
3、制,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申请和预算执行管理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
4、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摭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相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率唯、安首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苦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
5、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U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未唯、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第八条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地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索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按计划任务量分配的资金按照各地区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系数由省财政厅提供,并按照分
6、档计算得出;奖励资金按照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分档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地区计划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酉随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7、、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资金分配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地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酉湘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住房保障资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地区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
8、等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手眼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地区城中村改造筹集安苦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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