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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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择优、廉洁、高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XX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XX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
2、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第三条在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等),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1亿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我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
3、、定标要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办法等内容,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六条定标要素应当纳入招标文件进行发布。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等经招标人封存后,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在定标会议现场拆封。工程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后,招标人将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等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平台,定标会议时现场解密。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第三章评标第七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接近K值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的项目
4、取分值最高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评标结果由高到低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中明确。第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5家定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如评审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不足5家时,则按照评标办法确定的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入评审(如果剩余投标人不足3名的,剩余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5家为止(勘察、设计项目评审合格的总投标候选人数少于5名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第九条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定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候选人。第十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候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夏,并将异议内容及答复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在定标阶段作为参考要素。第十一条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定标候选人大于5家时,招标人可继续定标;若小于5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做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若具备竞争性可继续定标,招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
6、件中载明。第四章定标第十二条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第十三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项目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为1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第十四条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建立定标委
7、员会成员名录库,建设单位可以在相应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第十五条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异议情况(如有)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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