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面向行政犯治理的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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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报告】面向行政犯治理的合作共治式刑事审判机制研究摘要:现代社会治理下犯罪形态逐渐由民事犯转向行政犯,面向行政犯治理需要在中国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下规范关系,明确行政犯在前置法中的行为界定标准。面对频频出现的行政犯罪行为,推进合作共治成为了新的路径,法秩序统一下行刑衔接规范体系的重新建构需要去除行政犯认定的模糊表象,坚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统一的治理原则,构建合作共治刑事审判机制,积极推动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相融合的治理模式,创新行政犯治理机制,为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助力。关键词:行政犯;行刑衔接;审判机制;合作共治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行刑衔接问题2014年10月,中共中央
2、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性。该决定强调了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的必要性,以消除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无对接。进入2021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再次强调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性。纲要提出了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塞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
3、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行刑衔接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行动,旨在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无缝衔接。其实早在1885年,加罗法洛将犯罪按照违法性来源的不同而区分成自然犯与法定犯,这一体系至今仍在沿用1。然而,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方式固然具有科学性,却并非从规范刑法学角度提出的。在司法实践中,自然犯与法定犯均由罪刑法定原则加以确认。因此,包括人身犯罪等典型自然犯在内的犯罪行为,均属于“法定”范围,而并非天然满足了刑事违法性的标准。恰恰相反,以民事法作为前置法是自然犯之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前提,也是合理确定自然犯之法益侵害实质的核心所在。因此,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更适合以行政犯与民事犯进行区分。
4、以行政犯与民事犯进行区分,有利于帮助我国刑事法术语进一步规范的同时,提示刑事执法即相关内容可以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实质与构成规范构造,避免出现将刑法理论体系视为封闭的学术话语体系,而是在违法一元论的原则下有机展开行政犯或民事犯的前置法与刑事法之间的规范关系、程序衔接等工作。近些年,各类行政犯罪行为频频出现,如疫情防控期间所出现的口罩系列暗金、冒名顶替上学等,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此类案件的发生领域与犯罪表现不同,然而深层次均指向了我国刑事治理已经开始从民事犯转向了行政犯。一方面,我国在刑法规定中的犯罪结构及其发展正在迎合着从民事犯向行政犯的转移(I)。无论是民事犯,还是行政犯,其均具
5、有双重违法性特征,即在满足前置法不法性的前提下,其行为危害的严重程度已经满足了刑法中的相关标准,从而表现出刑事法违法性特征。因此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置法的不同,从而形成了行民交叉案件或行刑交叉案件。从1997年开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的出现,刑法关于行政犯治理方面的条文内容便大幅激增,相较于1979年刑法,相关立法条文增加了313条,主要集中领域包括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等。由此可见,1997年后我国刑法便已经从民事犯领域逐渐向行政犯领域发展,行政犯已经成为中国刑事立法的“新宠儿”2,而且不仅我国如此,一些法律体系完善的德日法等国家同样遵循着这一变化规律。另一方
6、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犯案件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主要面对的案件类型。相关数据表明,自1999年至2019年行政犯案件大幅激增,其中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了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了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了56.6倍(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财政金融、公共安全两类案件在近年来已经呈现出井喷之势,而且从2018年伊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便已经超过了盗窃案件,成为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不仅从行政犯案件数量层面显示出了行政犯作为新时期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关注领域,而且目前社会主要关注的案件大多集中在行政犯领域,如玉米收购案、深圳鹦鹉案等,均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不仅如此,近年来
7、刑事司法改革大多以行刑衔接作为重大课题,以致力于改善当前行政犯治理体系作为主要任务进行推进,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35年)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公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由此可见,对行政犯治理的关注不仅是民心所向,更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行政犯概念行政犯概念于上世纪末引入我国,目前国内学者对行政犯概念已有多视角的研究,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对行政犯的概念界定本质是对刑法分则中某类罪名的抽象化概括。因此,本研究中对行政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语义角度而言,行政犯与法定犯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虽然从概念角度可以等同
8、理解,但考虑到行政犯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其仍然具有显著差异。将行政犯认定为法定犯是指代其违反了行政法规,而根据情节严重,法定犯则具有了行政和刑事的双重违法属性(3)。张明楷认为自然犯与法定犯之间存在着多重区分标准,二者具有不同分属和不同的意义内涵,因此不应该完全混同,行政犯和法定犯之间的概念混同容易导致边界模糊,明确行政犯的概念关系,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进行概念梳理3o行政犯的界定标准与其性质和违法特征具有内在联系,目前国内对行政犯性质的界定大都参考了域外的教义学内容(4)0德国与日本在行政犯上的立法背景与我国立法背景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参考域外相关教义学解释内容不能直接照抄照搬,而是要基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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