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村地名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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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村地名巡查制度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乡村地名导向标志体系,规范乡村地名命名设标,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巡查内容(一)地名巡杳范围主要是乡村自然地理实体、乡村居民点、乡村道路街巷、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旅游景点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包括:1 .“大”地名: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不规范地名。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
2、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通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等现象。2 .“洋”地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的不规范地名。3 .“怪”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逻辑混乱、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不规范地名。4 .“重”地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地名。5 .其他不规范地名: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等不规范问题。(二)地名标志巡杳范围:各乡村地名标志是否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二、巡查方式(一)定期巡查:每年的6月、12月份为定期巡查月,巡查中要做好工作
3、记录并留有照片等影像资料。(二)日常巡查:由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入户走访时,随时巡查发现不规范地名、地名标志牌。三、职能分工(一)县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辖区不规范地名、地名标志。(二)镇政府(街道办):组建由镇、村以及热心党员群众代表参与的基层摸排队伍,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地名、地名标志的巡查、汇总、上报工作。(三)村级组织:指派两委委员、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界桩员、热心村民等为地名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地名、地名标志及时上报镇(街道)。四、处置办法(一)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二)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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