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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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湾区都市、品质”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
2、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1后研窕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卜.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工
3、作站指导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上后公共实验室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本办法所称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指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或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的在莞高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设
4、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下称“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且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2篇论文的博1后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人士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特约研究员(以下简称“特约研究员”)是指因项目或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需要,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继续为出
5、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第四条博士后资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各园区、镇(街道)结合实际给予配套支持。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上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指导、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公共实验室工作。(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和表彰,组织开展博士后奖励等工作。(四)组织指导设站单位申请
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省、市相关资助经费。(五)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务。(六)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设站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二)组织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协助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三)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财务安排、考核奖
7、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日常服务工作。(四)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日常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第七条博士后人员、特约研究员应按协议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理论研究等工作。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八条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大型企业、技术研发型事业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
8、小企业在园区内申请建立分站;鼓励暂未设立工作站但有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在博士后设站数量较多的园区、镇(街道)或行业,建立机制灵活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第九条在我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拟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屈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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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博士后 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