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疗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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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省医疗救助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职能负责医疗救助具体经办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镇街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确保本辖区内收入
2、型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做好参保资助工作;负责本辖区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市财政、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
3、特定病种、住院(含日间手术,下同)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2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第四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资格认定所在镇街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并由资格认定所在镇街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其
4、个人缴费部分由资格认定所在镇街财政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标准执行。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非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给予资助。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5%,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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