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发言研讨发言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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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发言4篇第1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学习条例和大家做个交流。一、从“关键少数”到“关键岗位”首先,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适用范围更广,超出了通常多数国有企业习惯以财务会计角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才进行实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企管理人员成为影响国企发展关键的群体,国企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决定
2、了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形成,也是打造现代新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第2条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虽然有专家提出,”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使用了开放式列举的立法语言情况下,国有企业所有员工都可能适用本条例但笔者认为,从列举的范围可知,条例适用人员范围更强调从通常意义理解的“关键少数”扩大到“关键岗位”,正如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2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部署会,提出:要强化领导合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同时,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强调识别重要岗位,梳理重要岗位合规职责清单。因此,笔者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
3、涵盖全体员工,而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负责人,乃至包括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二、逐条列举,聚焦关键事项近年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费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众多国资监管规定相继出台,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对强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4、在条例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列举描述,传递出的首要信息是“违规必究”,这与企业合规管理中阐明的“合规”要求完全契合,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从内容上看,列举的51条违法行为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进而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这有助于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合规管理的
5、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进一步凸显出条例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以往的关注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扩展至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合规履职”而影响了国有企业内部良性的稳健的管理。从而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但是实践中“容错机制”如何适用,如何确定边界仍然是需要持续探讨的课题。三、透过细化规定洞察关键动态通过对条例整体框
6、架和全文的梳理,结合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还可以解读出以下关键动态: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
7、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
8、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四、找准国企合规关键举措随着多地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推进,国企合规管理越来越受重视,2024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将信义义务人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化了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条款,强调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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